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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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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3-5-27 00:00:00 浏览:  4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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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20F20220139-009 号
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为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德恒20F20220139-0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20F20220139-0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3月16日下发了《关于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已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德恒20F20220139-006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现本所承办律师就自《法律意见》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新
发生的重大事实及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最近三年”或“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度”。除此之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和授权。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发行人的设立已经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批准,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条件,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发行人设立时的程序、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设
立时的审计、评估、验资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获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未发生变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化。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张云升、张乃蛇、邬庆文、邬卓、任安增、秦挨贵、李文升、赵贵存、樊高伟、白利军、王建伟、邬敦伟、樊有明、郭有泉。
(二)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质押股份数量(股)
1张云升境内自然人8005750019.93%39800000
2邬庆文境内自然人98504352.45%-
3张乃蛇境内自然人87631242.18%-
4任安增境内自然人85000002.12%-
5白利军境内自然人60976701.52%-
6叶福有境内自然人59981681.49%-
7邬卓境内自然人59707481.49%-
8郑俊卿境内自然人58172701.45%-
9郑伟境内自然人57131191.42%-
10赵贵存境内自然人45157281.12%-
合计14128376235.17%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张云升先生持有发行人8005.75万股,持股比例为19.93%,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新的变更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获得其从事目前业务活动所需的批准和许可。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见下表:
单位:万元类别2020年2021年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95890.2884854.59108732.12
营业收入96252.2885256.15109009.55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99.62%99.53%99.75%
入的比例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如下:
(一)关联方
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补充核查期间,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3.补充核查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家间接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的
子公司未发生变化。新增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一般经营项目是: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深圳市点塑出版单位);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网络技术中梧链控持股45%,为该公司第一
1网络信息技
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大股东术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版权代理;知识产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权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5.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6.关联自然人
(1)补充核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2022年7月8日,发行人聘任陈保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一位。2022年12月5日,发行人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保印先生的辞职报告,陈保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3)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单位、企业未发生变化。
7.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申报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关联方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租赁、资金往来等方面形成关联交易。
2.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对关联交
易依法进行了披露。
3.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占发行人营业收入
或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一宗土地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中。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共计67处,正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4处。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依法拥有的商标7项,未发生变化。新增2项专利,共拥有43项专利。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类专利权期取得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号
号权人型限(年)方式露天爆破周边同德实用新原始
1 型水雾生成装 10 2022.7.7 ZL202221737818.8
爆破型取得置一种潜孔钻机同德实用新原始
2 开孔阶段喷雾 10 2022.8.4 ZL202222044718.3
爆破型取得降尘装置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序数
名称所有人原值(万元)净值(万元)成新率号量
1全自动精确定量分份线同德化工31243.1737.303.00%
2 乳化 DKJ-5 型装药机 同德化工 1 419.24 326.97 77.99%
3监控设备系统同德化工1416.78394.113.00%
4静态乳化机同蒙化工1349.18233.4650.12%
5一体式液压钻机及空压机同德爆破1309.73272.1994.56%
6液压钻机及空压机同德爆破3180.0018.5066.86%
7干燥塔同德化工1152.164.5687.88%
8混装桉油炸药车同蒙化工3135.424.0610.28%
9第三代小直径自动包装机同德化工1126.6198.983.00%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10储油罐同德化工1130.783.923.00%
11装药机同德化工1117.8888.3478.18%
12工业炸药自动包装机同德化工1114.2885.643.00%
13全自动上袋定量炸药包装机同德化工1103.6978.4374.94%
(五)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生产用房因向金融机构借
款而设置抵押:晋(2019)河曲县不动产权第0000007号、晋(2020)河曲县不
动产权第0000551号、晋(2019)河曲县不动产权第0000013号、晋(2019)河曲
县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晋(2019)河曲县不动产权第0000012号、晋(2019)
河曲县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晋(2019)河曲县不动产权第0000010号、晋(2019)河曲县不动产权第0000005号所涉及的房产已抵押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行。房权证字第0008417号所涉及的房产已抵押至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
(六)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租赁费(万承租方出租方地点租赁期限用途号元/年)阳城国阳陵村村民办公及
1阳陵村舞台院西楼2022.8.1-2027.8.17.20
泰委员会住宿物资存原平市兴胜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胜
放、居
2机械制造有路1号原平市兴胜机械制造2022.8-2023.6127.50
住、办
限公司 有限公司D3车间公原平市源盛
同德科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2022.5.31-2023.5.3
3泓建设发展0.36住宿
创房小区2号楼1单元2010有限公司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原平市源盛
房小区5号楼3、4单元合计362022.6.15-2023.6.1
4泓建设发展20.74住宿套;2号楼4单元、4号楼2单4有限公司元合计36套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均正常履行,发行人子公司对租赁的房屋、土地依合同约定占用、使用、收益,不存在争议及纠纷。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
(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交易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未发生变化。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贷款单位合同金额(万元)期限利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300012个月3.35%
司河曲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50002022.8.14-2023.8.143.65%
司河曲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315002022.9.29-2023.9.284.00%
限公司忻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410002022.8.30-2023.8.294.50%
限公司忻州支行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保德农
5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30002022.12.26-2023.12.256.67%
司、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
65002022.11.8-2023.11.85.30%
限公司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7100002022.8.12-2025.8.124.90%
原分行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签署日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名称担保内容号期上海浦东最高额保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银行2022合同忻州支行自2022年9月27日至
1同德爆破股份有限同德化工年9月
(ZB1021202 2023年 9月 26日期间与发行人办公司忻州27日
200000034)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支行
2同德爆破上海浦东同力爆破最高额保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序签署日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名称担保内容号期发展银行合同忻州支行自2022年8月24日至年8月股份有限 (ZB1021202 2023年 8月 23日期间与发行人办 24 日公司忻州200000025)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支行山西原平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根据贷款2022农村商业(103041032合同发放的贷款,贷款本金3000年12
3同德民爆同德科创
银行股份 212261G4636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月 27有限公司-1)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日保证担保合深圳市中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同(深中小贷2022小担小额自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
4同德化工同德通(2022)年借年11
贷款有限月8日期间与同德通办理各类融
担字(0465)月3日公司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号)委托保证合
深圳市深深圳市中若同德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同(深担增信2022担增信融小担小额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
5同德通(2022)年委年11
资担保有贷款有限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向深圳市中小
保字(0465)月3日限公司公司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予以清偿
号)
(四)发行人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
根据致同会计于2023年4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情况如下:应收账款为22934083.44元,占资产总额的0.86%;应付账款为40203180.51元,占总负债的3.34%;其他应收款为
1141101696.26元,占资产总额的42.74%;其他应付款171104852.50元,占总
债务14.23%。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情形。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修订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董事会
(1)2022年7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订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
(2)2022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事项。
2.监事会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1)2022年7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订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2)2022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事项。
3.股东大会
2022年7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订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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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并验证:
(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更情况如下:
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
陈保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加一位。2022年12月7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保印先生的辞职报告,陈保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除以上情况,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报告期后变动情况202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张云升先生、邬庆文先生、张烘先生、郑俊卿先生、樊尚斌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王军先生、杨瑞平女士、昝志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为止。
202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经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提名白利军先生、许新田先生两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为止。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一致同意选举邬宇峰先生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董
事和监事的换届选举议案。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烘先生为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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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张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执行的税率、税种
根据致同会计于2023年4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3、9、6、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1、5、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6.5
房产余值1.2房产税房屋租金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1~9元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批准,同德爆破于2022年10月12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至2024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
业的非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同德爆破作为民用爆破企业享受前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序号时间财政补贴对象财政补贴单位财政补贴项目金额
12022年7月发行人河曲县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稳岗补贴188863元
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
22022年7月同德民爆稳岗补助1429元
险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
32022年7月同德环境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稳岗补贴1401元
中心内蒙古清水河县就业
42022年11月同蒙化工稳岗补贴23500元
服务中心山西省广灵县社会保
52022年12月广灵同德失业保险留工补助86500元
险中心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
62022年9月同力爆破困难补助3000元
险服务中心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
72022年11月同德民爆失业动态检测费1200元
险中心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
82022年11月同德民爆失业补贴1200元
险中心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
92022年9月同力运输留工补助4000元
险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
102022年12月同德环境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留工补助2000元
中心山西省阳城县职工失
112022年12月阳城国泰留工补助17500元
业保险所山西省广灵县人力资
122022年8月广灵同德扩岗补贴1500元
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
132022年12月同力爆破扩岗补助6000元
险中心
142022年9月同德爆破山西省忻州市社会保扩岗补助1500元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险服务中心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社会保险
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并验证: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未发生变化。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同力爆破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6月10日7时20分许,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在
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同力爆破未向调查组提供为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爆破服务以来两年的民爆物品领取、发放原始记录。2022年10月12日,代县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责令同力爆破限期改正,罚款叁拾万元。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对同力爆破本次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
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的规定对同力爆破作出罚款叁拾万元的决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是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忻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15日出具证明:“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过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因此同力爆破的本次违法事实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均已具备。
(三)发行人无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可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捌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翟颖
承办律师:
郑国玉
承办律师:
杨晓娜
二〇年月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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