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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细胞:神州细胞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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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细胞:神州细胞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3-5-26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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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20证券简称:神州细胞公告编号:2023-020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良志博士及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爱力克”)计划自2022年6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在每股价格不超过100元时,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良志博士及控
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截至2023年5月22日,谢良志博士及拉萨爱力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1694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05%,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9013.96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5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良志博士和
1/或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谢良志博士通过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以人民币99999989.64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2069108股并完成股份登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
良志博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671375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8295%,通过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7833350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1.5234%;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拉萨良昊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控制公司
股份20006015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5955%。据此,谢良志博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9.9485%。
(四)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良志博士及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94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05%,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013.96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
2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谢良志166713753.8295%170553753.8298%
拉萨爱力克26783335061.5234%27121276060.9007%
合计28450472565.3529%28826813564.7305%
注:1.上述持股数量和占总股本比例仅指增持主体直接持股;
2.因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完成本次发行,故公司总股本由435335714股变更至
445335714股;
3.本次增持前持股比例按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435335714股计算,本次增持后持
股比例按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445335714股计算,其中拉萨爱力克增持完成后的持股数量包含了本次发行中新增的2069108股股份;
4.上述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3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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