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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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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6-15 00:00:00 浏览:  3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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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1号
关于对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奇安信,A股证券代码:688561;
齐向东,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刘红锦,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2月28日,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662998.87万元,实现营业利润8377.3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149.41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5520.72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30712.67万元。
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根据公告,公司2022年营业利润由8377.33万元更正为-2040.33万元,利润总额由8149.41万元更正为-2268.25万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业绩快报更正的主要原因
1是公司部分年末收入由于时间性差异导致与客户对账不符而进行冲减,并相应调减了成本及费用,以及公司对子公司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末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相较更正前快报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此外,公司迟至2023年4月27日才发布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4条、第6.2.2条、
第6.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齐向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刘红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在业绩快报的财务报表文件上签字,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齐
向东、时任财务负责人刘红锦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2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及时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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