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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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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3-6-8 00:00:00 浏览:  5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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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3—06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28万份,占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650万份的19.69%。
2023年6月7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合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5月26日届满。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67.00万份,到期未行权128.00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23%。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 4月 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2019年4月
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
1/5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6、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260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7、2020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0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起至
2021年7月2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8、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本次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合计195万份股票期权。
9、2021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1年7月3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0、2021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占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33.68%。
11、2021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2、2021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万份,到期未行权
2/5172.43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三个等待期届满,47名激励对象的195万份期权可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14、2022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分别调整2019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因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8.07元/股调整为
8.021208元/股。该事项业经2022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5、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2022年7月3日届满。
16、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76.50万份,占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的39.23%。
17、2022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18、2023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5月26日届满。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67.00万份,到期未行权128.00万份,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23%。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于2023年5月26日期限届满。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67.00万份,到期未行权128.00万份。公司依照规定将该到期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
3/5划共计650.00万份股票期权三次行权已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完成。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5月26日期限届满。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128.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审议程序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未行权的128.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
1、众合科技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5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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