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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股份:凌云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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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股份:凌云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红牛 发表于 2023-5-26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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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第一批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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