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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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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chen 发表于 2023-6-9 00:00:00 浏览:  7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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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5证券简称:数字政通公告编号:2023-033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5日在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有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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