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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34.50元/股调整为23.15元/股,授予数量由25.575万股调整为38.1068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57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5320万股。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38.10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15元/股。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57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8.5320万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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