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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芯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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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芯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3-6-14 00:00:00 浏览:  6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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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国芯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芯科技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
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国芯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国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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