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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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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zxt456 发表于 2023-6-9 00:00:00 浏览:  4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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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G20220700-1号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3年5月18日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60号”《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上市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问询函》明确要求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若有),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答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答复《问询函》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4:
4.年报“或有事项”部分显示,你公司起诉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处置中心”)归还租金及违约金7667.44万元后被反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反诉原告西安处置中心与反诉被告广泰源签订的《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 1600m2渗滤液处理设备租赁合同》和《〈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 1600m2渗滤液处理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 2022年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2月26日解除,广泰源应退还西安处置中心租金86.43万元,并搬离租赁设备,腾交案涉场地。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泰源向辽宁友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46.34万元工程款。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诉广泰源退还渗滤液处理费2310.41万元及利息一案,尚未判决。
年报显示,你公司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0,本期转回8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请你公司:
(1)……;(2)说明未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广泰源被西安处置中心、辽宁
友生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未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广泰源被西安处置中心、辽宁友生建筑工程公司
起诉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一)西安处置中心合同纠纷诉讼事项
2022年11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初16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反诉原告西安市处置中心与反诉被告广泰源签订的《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1600㎡渗滤液处理设备租赁合同》和《〈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1600㎡渗滤液处理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22年2月26日解除;反诉被告广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反诉原告西安处
置中心租金864300元;反诉被告广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离租赁设备,腾交案涉场地;驳回原告广泰源的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西安处置中心关于反
诉被告广泰源恢复江村沟垃圾站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1600㎡渗滤液处理设备所在的厂房和土地原状的反诉请求。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广泰源出具的说明,广泰源未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主要为:*广泰源未确认涉诉剩余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及违约金收入,不存在销售退回情形;*西安处置中心多支付的租金86.43万元已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示,不需要再计提应付款项;*广泰源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将相关设备搬运到其他项目现场,相应产生的设备搬运费将在工程施工或在建工程中核算。因此,西安处置中心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其认为关于广泰源与西安处置中心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广泰源未确认涉诉剩余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及违约金收入,不属于销售退回,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对广泰源业绩承诺期业绩实现情况作出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泰源账面无应收西安处置中心租金及设备维护费余额,不涉及坏账准备的计提。
(2)辽宁友生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事项
2021年11月,辽宁友生建筑工程有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友生”)向丹东
振安区法院起诉广泰源偿还工程欠款1897580.00元及利息。2023年2月2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60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广泰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辽宁友生支付工程款463423.00元工程款;驳回辽宁友生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广泰源出具的说明,广泰源未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主要为:* 根据广泰源与辽宁友生签订的《丹东同兴 500TPD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辽宁友生于2020年11月向广泰源交付工程,广泰源验收合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审定值为3063423.00元,广泰源已累计向辽宁友生支付工程款2600000.00元,剩余应付账款为463423.00元,与一审判决金额一致;*一审判决相当于广泰源胜诉,辽宁友生不服、提出上诉,广泰源二审胜诉可能性极大。因此,辽宁友生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其认为西安处置中心和辽宁友生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广泰源出具的说明,会计师及法尔胜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本所律师认为,法尔胜未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广泰源被西安处置中心、辽宁友生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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