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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同益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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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同益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3-5-31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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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22证券简称:同益中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
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2、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3、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4、2019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5、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股权激励价格为5.23元/股,并同意授权董事会督导和具体执行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将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及离职的11名员工2019年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61500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23元/股+利息补偿(利率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最终确定为每年4.75%)。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预计为342.49万元,实际发生金额以截至付款日的本息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224105200股。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数量变动数量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97018670-5615009645717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76480300127648030
股份总数224666700-5615002241052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
《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及章程变更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荐人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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