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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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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6-10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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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9证券简称:瑞普生物公告编号:2023-039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 4月 29日至 2022年 5月 9日,公司在 OA办公系统上向全员
发布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2年5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1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2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204人,实际授予数量为409.40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
(六)2023年6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13日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
4680893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
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8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80187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派息:
P=P0-V=9.75元-0.35元-0.30元=9.10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9.10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2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系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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