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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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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金股探 发表于 2023-6-15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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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48证券简称:昱能科技公告编号:2023-019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每股现金红利2.2元
每股转增0.4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3/6/202023/6/212023/6/212023/6/21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2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6000000元,转增32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12000000股。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3/6/202023/6/212023/6/212023/6/21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 LING ZHIMIN、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LUO YUHAO、高利民、潘建清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00元;
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0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800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8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8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8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2.2000元。
(7)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变动表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股本总数8000000032000000112000000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12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3.6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3986968特此公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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