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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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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3-6-14 00:00:00 浏览:  7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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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85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喜兵,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张树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王喜兵、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总裁王喜兵、时任财务总监张树祥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会计估计调整未经审议及披露
2021年,西藏珠峰根据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有限公司部分井下
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将其折旧年限由15年调整为3年,公司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
12021年,西藏珠峰与关联企业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签署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并向其支付出国签证代办费约133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6%。上述关联交易,西藏珠峰未在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中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法院环评禁令
西藏珠峰实际控制公司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安赫莱斯湖2.5万
吨/年碳酸锂当量产能锂盐项目被阿根廷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判
决认定暂停审核环评申请,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存在未审议及披露重大会计估计调整事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法院环评禁令等多项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12
条、第11.12.7条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前述违规,以及公司其他
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总裁王喜兵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树祥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王喜兵、时任财务总监
张树祥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抄送: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上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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