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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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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3-6-7 00:00:00 浏览:  6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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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美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为支持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求,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汕先生拟以自有资金向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现金借款,公司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按年利率3.2%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者孰低者为准向黄伟汕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自每笔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本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三年。
经友好协商,黄伟汕与公司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于2023年6月6日签署了《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关联关系说明黄伟汕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黄伟汕系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黄伟汕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伟汕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黄伟汕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05041966********,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关联关系说明:黄伟汕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黄伟汕系公司关联自然人。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与黄伟汕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后,公司按年利率3.2%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者孰低者为准向黄伟汕支付借款利息。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出借方):黄伟汕乙方(借款方):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借款内容
1.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甲方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并结合乙方的
资金状况,给付乙方最高额借款(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额)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小写)¥500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在此期间内,乙方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每笔借款的金额以双方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每笔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银行转账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此期间和借款最高限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1.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1.3借款利率按以下两者孰低者为准:
(1)甲方按年利率3.2%收取利息(按乙方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利息在每笔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
(2)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按乙方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利息在每笔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
1.3支付方式:每笔借款甲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
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为标准向乙方追偿违约金:
(1)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不支付利息或不归还本金的;
(2)乙方隐瞒相关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对甲方债权的实现造成风险的。
第五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经乙方权力或决策机构批准后(如需),由甲乙双方或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页首所述之日期签署并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补充公司所需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本次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且公司无须提供额外的抵押、质押等其他形式担保,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关联人因任职在公司领取薪酬外,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黄伟汕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035.00万元。其中,
1700.00万元系黄伟汕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美芯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投资金额,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335.00万元系黄伟汕受
让认购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辽宁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部分优先购买出
资额的投资金额,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补充公司所需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本次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且公司无须提供额外的抵押、质押等其他形式担保,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黄伟汕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保荐机构结论意见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
上述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美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粹萃张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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