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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沪硅产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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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沪硅产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6-21 00:00:00 浏览:  6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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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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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21) 5234 1668 传真/Fax:(+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丁含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去》(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硅产集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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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05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沪硅产业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并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下午13:30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200号一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俞跃辉先生视频参会并主持本次现场会议(后由董事邱慈云主持,已经
董事过半数推举);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497,517,2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2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股。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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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发生的股东提出新增临时议案的情况
无。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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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廖筱云律师
序品~
丁含春律师
丁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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