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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的谐波_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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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的谐波_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3-6-16 00:00:00 浏览:  3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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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零二三年五月
7-3-1目录
第一部分《首轮问询函》回复.........................................6
一、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6
二、问题7.关于国泰智达..........................................9
三、问题8.关于其他...........................................12
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变化..................................1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1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4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15
六、发行人的业务.............................................16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20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24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四、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28
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30
7-3-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或“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事宜,于2023年3月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前述《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73号,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律师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进行必要的讨论,取得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7-3-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有关事宜均有赖于发行人境外律师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市值预估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
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和/或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
7-3-4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7-3-5第一部分《首轮问询函》回复
一、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达成后,将新增年产新一代谐波减速器100万台、机电一体化产品20万台的产能,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为年产50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是基于公司前募
谐波减速器产品多轮迭代积累后,通过精进工艺设计和技术路径生产的新一代产品(;2)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8.25%、74.81%、78.66%和74.15%,整体呈下降趋势;(3)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比例24.65%;(4)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年产50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17年获得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发行人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现有产品、前次募投项目产品的
区别与联系,本次较前次募投项目产品在工艺设计、技术路径、性能指标等方面的提升情况,是否属于重复建设;并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2)以表格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公司产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产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在手订单、产能利用率、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等,充分说明在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下降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与下游市场趋势变化的匹配度,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3)是否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
请发行人律师对(3)(4)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2022年10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2023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本次发行部分议案及有效期进行了调整。根据前述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
截至2022年10月2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日,即审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发行人尚未就本次发行募投项
7-3-6目投入资金,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并已取得吴中区生态环境局确认,依据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具体依据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吴中环境局”)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通用设备制造业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该名录对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如下:
行业分类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其他(仅分割、焊接、有电镀工艺的;年用通用设备制造业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涂料(含稀齿轮和传动部件 溶剂型低 VOCs 含 /
释剂)10吨及以上
制造(345)量涂料10吨以下的的
除外)铅蓄电池制造;太阳其他(仅分割、焊接、电气机械和器材能电池片生产;有组装的除外;年用
制造业 电机制造 电镀工艺的;年用溶 非溶剂型低 VOCs /
(381)剂型涂料(含稀释含量涂料10吨以剂)10吨及以上的下的除外)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苏
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与该环评机构书面确认:发行人前次
募投项目“年产50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项目”涉及热处理相关工艺产线建设,因此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本次募投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工艺主要包括机加工(粗加工、车削加工、钻铣加工、齿轮加工)、绕
线、焊接、组装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仅分割、焊接、组装”对应类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涉及环评批复。
2.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已补充确认该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的复函》,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类,生产工艺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名录》‘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仅分割、
焊接和组装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基于以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并已经吴中区环境局确认,依据充分。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
1.募投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募投项目的用地审批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项目备案证明,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路北侧、走马塘路西侧,系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不涉及新增土地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其已取得该项土地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04921号)。
3.募投项目的发改委备案
2022年10月24日,公司已就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完成备案,并取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木政审经发备[2022]136号,项目代码:2210-320556-89-02-887364)。
4.募投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
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采用的工艺仅涉及机加工、焊接、组装,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免于办理环
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范围,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
2023年2月24日,公司已就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完成节能审7-3-8查,并取得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木政审能评[2023]1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办理了目前阶段所必需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和目录;
2、访谈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苏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经
发行人及该环评机构书面确认,明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仅涉及机加工、焊接、组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取得木渎镇人民政府及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的专项确认,明确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仅涉及机加工、焊接、组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备案文件和节能审查批准文件;
5、向发行人了解核实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募投项目是否有资金投入。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并已经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专项确认,依据充分。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办理
了目前阶段所必需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问题7.关于国泰智达
根据申报材料:(1)国泰智达设立于2020年5月27日,设立时的股东为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张雨文的父亲张子燕担任法定代
7-3-9表人)和公司时任项目经理归来,出资比例分别为50%、50%,拟参与竞拍“张地 2020G27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后续建设投资;(2)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以200万元受让归来持有的50%国泰智达股份,拟将相关地块用于发行人子公司特种设备研发制造、气压和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研发制造、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制造等项目的土地储备。
请发行人说明:(1)国泰智达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通过收购国泰智达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非直接参与
土地竞拍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相关障碍;(3)国泰智达土地款项的出资进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情况,是否会涉及募投项目建设;(4)结合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国泰智达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
关键管理人员安排、发行人是否享有可变回报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够控制国泰智达,目前未将国泰智达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考虑。
请发行人律师对事项(1)(2)(3),请申报会计师对事项(1)(3)(4)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国泰智达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是否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一)国泰智达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智达暂未开展具体业务,未来国泰智达拟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业务。根据国泰智达最近一年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国泰智达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1736.7611406.19
资产净额11414.7011403.20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11.505.43
注:国泰智达净利润为正主要系理财收益影响。
(二)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查阅国泰智达设立以来银行对账单、国泰智达财务报表并经国泰智达及
7-3-10发行人书面确认,除相关出资款项支付外,国泰智达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发行人通过收购国泰智达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非直接参与土地竞拍
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相关障碍国泰智达另一持股 50%的股东紫金科技为江苏国泰 (002091.SZ)之全资子公司,而江苏国泰作为张家港市国有上市企业,在张家港市积累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及市场资源。发行人通过收购国泰智达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而非直接参与土地竞拍主要考虑本次国泰智达项目地块位于张家港市,发行人通过与江苏国泰合作投资国泰智达获取相关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发挥发挥协同效果,提高运营效率,不存在相关障碍,具有合理性。“三、国泰智达土地款项的出资进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情况,是否会涉及募投项目建设
(一)国泰智达土地款项的出资进度
根据国泰智达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以及国泰智达的确认,国泰智达于2020年9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张家港市高铁新城南苑路北
侧的“张地 2020G27 号”宗地,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3095.43 平方米,出让金为1737.51万元,国泰智达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建设情况
根据国泰智达提供的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以及国泰智达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地块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相关建设工作合法合规。
(三)是否会涉及募投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路北侧、走马塘路西侧,拟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国泰智达“张地 2020G27 号”宗地不涉及发行人募投项目。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江苏国泰有关双方共同投资国泰智达的公告文件;
2、查阅国泰智达财务报表以及股东出资凭证;
7-3-113、查阅国泰智达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部分资金流转凭证;
4、取得国泰智达书面确认文件;
5、查阅国泰智达用地文件和项目建设文件;
6、查阅媒体有关国泰智达及其建设项目的公开报道;
7、取得发行人关于国泰智达“张地 2020G27 号”宗地不涉及发行人募投项目的书面确认。
8、查阅国泰智达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国泰智达主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业务,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国泰智达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紫金科技为江苏国泰(002091.SZ)之全资子公司,而江苏国泰作为张家
港市国有上市企业,在张家港市积累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及市场资源。国泰智达项目地块位于张家港市,发行人通过与江苏国泰合作投资国泰智达获取相关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发挥协同效果,提高运营效率,具有合理性。
3、国泰智达已于2020年9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张家港市高铁新
城南苑路北侧的“张地 2020G27 号”宗地,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33095.43平方米,出让金为1737.51万元,国泰智达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地块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相关建设工作具有合规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路北侧、走马塘路西侧,拟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国泰智达“张地 2020G27 号”宗地不涉及发行人募投项目。
三、问题8.关于其他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自动延期条款,请予以规范。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7-3-12一、发行人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规范
为确保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人治理要求,促进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发行人已履行相关程序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延期条款,具体调整内容及决策程序如下:原发行方案: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现修改为: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发行人的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条款进行了规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通过后执行。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原有发行方案;
2、查阅发行人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和公告。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条款进行了规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通过后执行。
7-3-13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变化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已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发行
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尚需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发行方案之“(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相关内容调整为: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按照有关程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除上述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上述发行方案的调整尚需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一)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截至2023年3月31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68765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77%。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据此,本次发行并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3-14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左昱昱、左晶,二人系兄弟关系。截至2023年3月31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68765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77%。
五、发行人主要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确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归属88788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天衡于2023年3月24日出具的《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34号),截至2023年3月17日,发行人已收到153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认缴的股款3763723.32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88788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74935.32元,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累计实收股本均为168672168元。
就前述股本变动事项,尚需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目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左晶3438263720.38
2左昱昱3438263620.38
3先进制造业基金83639194.96
4谱润投资57400003.40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4309183.22
7-3-15序号前十大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6孙雪珍52242513.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722276331.32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8葛卫东20610991.22
9李谦18067671.0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趋势投资
1015545440.9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传动装置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谐波减速器、机电一体化执行器及精密零部件。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183.01
万元、44013.40万元、44221.48万元和8750.94万元,分别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97.84%、99.27%、99.21%和98.85%。
综上所述,根据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以及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7-3-16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左晶配偶兄弟董中民控股并担
1苏州中意塑业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1年6月吊销
实际控制人左晶配偶兄弟董中民为经营者
2苏州市沧浪区核艺轩工艺店
的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之妹左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苏州众普、苏州众盛的企业,分别持有发行人0.86%%的股份,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实际控制人左昱昱配偶兄弟郭剑控股并担
4苏州日晟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左昱昱配偶兄弟郭剑控股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发行人董事、
5苏州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谦为该公司监事,郭剑和李谦分
别持有90%和10%股权。该公司已于2019年3月注销
苏州瑞莱恩生物技术产业园有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控股并担
6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7苏州市新华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华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勤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8
司华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
9苏州市炬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该公司已于2020年7月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
10华担任负责人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20年
公司木渎分公司
8月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吴
11华担任负责人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20年
中分公司
12月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明苏州市菊兰针棉织服饰有限公
12华之配偶吴兰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司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父孙金
13苏州爱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火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该
企业已注销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建
14苏州泓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孙雪珍之弟孙建
15苏州诚一记贸易有限公司华控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该
企业已于2023年2月注销
鞍钢产业升级一期股权投资基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的股东先进制造业基
16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持股69.93%的企业
南京紫金先进制造产业股权投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的股东先进制造业基
17
资中心(有限合伙)金持股50%的企业
董事、副总经理李谦配偶赵丽涛控股并担任
18苏州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9年7月注销。
7-3-17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9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担任董事的企业
20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担任董事的企业
21慈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王世海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王世海为该公司母公司上海新时达智
22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
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
23董事王世海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公司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4
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5
限公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6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7
公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8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29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0江苏国泰华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1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
企业
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2
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3
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4江苏国泰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5
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6
有限公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7江苏国泰国贸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8国泰国华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39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0江苏国泰国绵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1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2上海漫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7-3-18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3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4
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5上海国泰邦特富商贸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6江苏国泰华欣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7上海树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8海南屯泉贸易有限公司
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担任董事的企业
董事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左晶女儿的配偶
49江苏国泰亿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雨文之父张子燕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0年10月不再担任天津清研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
50公司独立董事陈恳持股77.50%的企业限合伙)公司副总经理储建华担任执行董事并持股
51南京名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63%的企业苏州璇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公司副总经理储建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2限合伙)并持有52.5%出资份额的企业公司监事赵洪锋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苏州畅维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
53股83.33%的企业,该企业已于2022年2月限合伙)注销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2022年度及2023第一季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2年度及2023第一季度,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出售商
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3年1-3月2022年度
关联方交易内容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上海新时达销售商品73.560.83%834.941.87%
江苏镌极销售商品121.061.36%148.920.33%
合计194.622.19%983.862.20%
7-3-19(2)购买商品、接收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23年1-3月2022年度
关联方交易内容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国泰国华采购商品--2.680.02%
合计--2.680.02%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发行人说明,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
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八、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璇智能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存在如下更新: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绿的谐波持股64.04%;
储建华持股15.55%;
苏州璇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5106%;
开璇智能2350万元
王刚持股7.3191%;
扶文树持股3.6596%;
韦汉培持股0.9149%。
2.发行人直接参股的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瑞步康的股权比例变更为8.94%;此外发行人新增一家参股企业,其主要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出资情况(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海莫迅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人工(上海)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开璇智能
100
智能科技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持股30%有限公司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
7-3-20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出资情况(万元)统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伺服控制机构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租赁房产
1.向第三方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租赁的下述房产租赁合同已到期:
出租租赁面积承租人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用途
人 2 (m )苏州市吴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区木渎恒加作为其生产经
金桥开发区(东侧)2022/4/10-2023/4/91221.88特种不锈金属营场所使用木胥路第35幢钢材料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租赁房产续签事宜正在洽谈中。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
行人确认,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境内专利共计5项,具体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期号权人类型方式限制开璇中空轻量化谐波实用原始取
1 ZL 202222220801.1 2022.08.23 无
智能减速一体机新型得开璇数控五轴摇篮转外观原始取
2 ZL 202230353392.5 2022.06.10 无
智能台设计得开璇一种多功能小型实用原始取
3 ZL 202221372512.7 2022.06.02 无
智能摇篮五轴转台新型得开璇三次谐波传动原始取
4 发明 ZL 202011448517.9 2020.12.09 无
智能 AC 轴双摆头 得基于电液伺服阀钧微实用原始取
5 驱动的高响应液 ZL 202221343305.9 2022.05.31 无
动力新型得压执行器
7-3-2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权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
发行人确认,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1项境外专利,具体如下:
序专利国家/专利取得权利专利名称公开号申请日期号权人地区类型方式限制绿的一种三次谐原始
1 美国 发明 US11536357B2 2019.03.18 无
谐波波减速器取得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权利限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确认,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国家版权局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具体如下:
著作权人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苏州麻雀智能科技
麻雀智能 有限公司 Magic 自 2023SR0340101 2023.03.1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动刀补系统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确认并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履
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别说明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以及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主要采购合同,或其他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协议,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上述重大业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增签署1项借款合同:
7-3-222022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9082022280928),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
30日至2023年7月11日,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1年期央
行 LPR 减 115 个基点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置换他行贷款。
2022年12月30日,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向发行人放款600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新增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七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列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事项。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情况如下:
序号届次召开日期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04.2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文件,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监事会情况如下:
序号届次召开日期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04.2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程序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3-23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3%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相关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不存在更新。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等文件并经其确认,自
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
收到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保审批补充取得以下文件:
根据吴中环境局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的复函》,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7-3-24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类,生产工艺为分割、焊接及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名录》‘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和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
造(381)’仅分割、焊接和组装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访谈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环评机构苏州市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与该环评机构书面确认: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年产50万台精密谐波减速器项目”涉及热处理相关工艺产线建设,因此需要办理环评审批。
本次募投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装置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工艺主要包括
机加工(粗加工、车削加工、钻铣加工、齿轮加工)、绕线、焊接、组装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仅分割、焊接、组装”对应类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涉及环评批复。
2.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
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
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自2022年9月
30日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不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投项目的批准和备案
1.募投项目的环评审批/备案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补充取得吴中环境局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的复函》,复函内容详见本补
7-3-25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序募集前承诺募集后承诺截至日实际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号投资金额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年产50万台精年产50万台精
1密谐波减速器密谐波减速器项48108.4448108.4417502.46
项目目研发中心升级研发中心升级建
26536.786536.78338.43
建设项目设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
3超募资金不适用22000.0022000.00

合计——76645.2239840.89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更新如下:
单位:万元收回开户银行类型金额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情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保本理财2000.002021-11-102022-2-10已收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结构性存款5000.002021-11-122022-3-31已收回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2000.002021-9-232022-4-23已收回公司木渎支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5000.002021-12-172022-12-17已收回狮山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3800.002021-12-172022-7-17已收回公司木渎支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15000.002021-9-172022-9-17已收回狮山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6000.002021-9-172022-3-18已收回公司木渎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5000.002021-9-172022-9-18已收回公司木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保本理财2000.002022-2-142022-5-16已收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7-3-26吴中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2000.002022-1-202022-3-31已收回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2000.002022-4-12022-6-30已收回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结构性存款5000.002022-4-62022-7-8已收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2000.002022-6-132022-7-13已收回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保本理财3700.002022-3-212022-6-21已收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结构性存款3000.002022-3-212022-6-17已收回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1800.002022-7-42023-1-20未收回公司木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5000.002022-7-162022-10-15已收回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结构性存款3900.002022-8-152022-11-15已收回吴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2500.002022-7-192022-8-19已收回公司苏州分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6200.002022-9-202022-10-20已收回狮山支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8000.002022-9-202022-12-20已收回狮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结构性存款2900.002022-8-292022-11-29已收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结构性存款6500.002022-9-272022-10-31已收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协定存款7000.002022-10-182022-11-29已收回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协定存款4000.002022-11-302022-12-30已收回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木渎结构性存款4800.002022-12-82023-3-31未收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大额存单2000.002022-12-212023-1-9未收回公司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大额存单1000.002022-12-212023-1-9未收回公司苏州分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国债逆回购10000.002022-12-302023-1-3未收回公司
7-3-27合计-129100.00---
十四、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新增诉讼或行政处罚情况。
(以下无正文)7-3-2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赵吉奎
经办律师:
张尹昇年月日
7-3-29附件一:重大业务合同
一、经销合作协议序号签订年度客户名称主要内容执行情况
12022.12经销商一谐波减速器执行中
22021.12经销商一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
32023.01经销商二谐波减速器执行中
42022.01经销商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
52021.01经销商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
62020.01经销商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
72018.10经销商二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
82020.03经销商三谐波减速器执行中
92015.03经销商三谐波减速器执行完毕
二、销售合同
序号签订日期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内容总金额(含税)(万元)执行情况
12022.11客户一谐波减速器1334.32执行中
22022.05客户二谐波减速器2649.89执行中
32022.04客户三谐波减速器1087.03执行中
7-3-30序号签订日期客户名称销售产品内容总金额(含税)(万元)执行情况
42021.07客户一谐波减速器1113.93执行完毕
52019.06客户四谐波减速器1116.70执行完毕
三、采购合同
序号签订年度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总金额(万元)执行情况
12022.10供应商一钢材392.04执行中
22022.03供应商二钢材724.56执行完毕
32021.04供应商二钢材362.28执行完毕
42022.06供应商二钢材734.05执行完毕
52022.06供应商一钢材765.00执行完毕
62022.03供应商一钢材695.27执行完毕
72019.03供应商三软件产品与服务698.63执行完毕
82019.03供应商三设备2506.94执行完毕
92017.05供应商四工程施工59950.00执行完毕
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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