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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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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3-6-16 00:00:00 浏览:  6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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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健康”或“公司”)监事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劳务协议,双方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4001100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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