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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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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3-6-22 00:00:00 浏览:  5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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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环贸广场办公楼一期35层&36层华润置地大厦B座27层天府国际金融中心11号楼37层
邮编:100025邮编:200031邮编:518052邮编:610041
15&20/FTower1.35&36/F27/F Tower B,37/F Building 11.
ChinaCentralPlace,ShanghaiOnelCC,No.999China Resources Land Building,TianfuInternationalFinanceCenter,No.81JianguoRoad,ChaoyangNo.9668shennanAvenue.Nanshan
District,Beijing 100025,ChinaShanghai200031,ChinaDistrict,Shenzhen 518052,ChinaHigh-techZone,Chengdu 610041,China电话/T.(8610)6584 6688电话/T(86755)83885988电话/T(8628)8605.9898
传真/F.(8610)6584 6666传真/F(8621)23108299传真/F.(86 755)8388,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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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O2023CD (法)字第 0108-3 号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成都智明达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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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从业办法》《执业规则》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6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成都市青羊
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12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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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98.1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3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0,842,656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03%。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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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23,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427%;反对17,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5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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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王坤林彭丽雅
朱姑玲
朱娅玲
2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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