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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国资运营发〔2022〕17号)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以授予价格1.2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900.71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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