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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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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cc220607 发表于 2023-6-26 00:00:00 浏览:  7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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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09号
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孙文龙,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何爱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曲燕娜,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苏妮,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朱瑞敏,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称,时任独立董事孙文龙、何爱华,时任监事曲燕娜、苏妮、朱瑞敏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孙文龙、何爱华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中投反对票;曲燕娜、苏妮、朱瑞敏在相关监事会决议中投反对票。
上述人员提出反对理由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无法获取煤炭贸易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穿透资料,原始供货方、终端使用方的出入场资料及物流资料,无法核实
1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核实煤炭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收回性;2023年4月2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事务所无法确认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对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任监事曲燕娜、苏妮、朱瑞敏还提出,作为公司监事,鉴于其专业背景和获取信息的局限性,客观上不具备对公司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进行穿透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无法对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亦无法判断上述证监会立案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基于上述理由,上述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法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监高应当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不能仅以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为由,减免、逃避其积极勤勉履职、编制披露定期报告方面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孙文龙、何爱华,时任监事曲燕娜、苏妮、朱瑞敏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以及对公司业务不熟悉、不了解等作为不能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主要理由,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按规定陈述异议理由,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的职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关于审议、审核
2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6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监事的职责范围及其采取了一定的履职措施,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对不保真所涉事项采取主动关注、了解和调查核实,相关情节可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孙文龙、何爱华,时任监事曲燕娜、苏妮、朱瑞敏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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