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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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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小时光 发表于 2023-6-27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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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由5.10元/股调整为5.052元/股。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并同意以人民币5.05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5名激励对象授予91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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