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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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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公告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3-6-26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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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2证券简称:英飞特公告编号:2023-08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名。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14.022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3、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本计划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流通,将继续禁售至2024年1月19日。禁售期满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数量: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2.80万股(调整前),占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2%,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3.01%。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7元/股(调整前)。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2)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4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各激励对象的禁售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本计划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18-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8-2020
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A) 年平均值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条件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公司需满足下列
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2020年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第一个解除 (A)且净利润较
10%5%10%5%
限售期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5%;(2)以2018-
2020年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B)公司需满足下列
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2020年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第二个解除 (A)且净利润较
20%15%20%15%
限售期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5%;(2)以2018-
2020年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B)公司需满足下列
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2020年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收入增长率达到
30%20%30%20%
限售期 (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
值增长率不低于
5%;(2)以2018-
2020年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B)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
A≥Am 100%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
不低于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8-2020 An≤A<Am 70%年平均值增长率(A)
A<An 0%
B≥Bm 100%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
Bn≤B<Bm 70%
(B)
B<Bn 0%
在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
长不低于5%前提下:当出现A≥Am或B≥Bm时,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的规则 X=100%,当出现A<An且B<Bn时,X=0%;当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70%。若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低于5%,则X=0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数量计算方法:
各期可解锁数量=各期可解锁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100%70%4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70%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但有待改进”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40%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5日作为授予日,以5.567元/股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77.6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6.194元/股向1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87.47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授予价格为5.56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公司本次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以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20.2936 万股,以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41.5664 万股。至此,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6日作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林镜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6个月内存在卖
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将对董事林镜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共计8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5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四)、(五)、(六)、(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24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励对象(其中1名原激励对象既是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又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2113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涉及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900股。
11、2022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2022年5月24日作为授予日,以
6.11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2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3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12人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个人原因离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因执行公务原因身故)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14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25773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3、2023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3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1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8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16人因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10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561068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时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40%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7月20日完成登记上
市,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7月20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满足该项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售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满足该项解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除限售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年度营业收入相年度净利润相对于公司2022年度实现
对于2018-2020年
2018-2020年平均
平均值增长率营业收入15.11亿解除限
对应考核条件 值增长率(B) (A) 元,较 2018-2020年售期平均值增长49.78%;
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Am) (An) (Bm)公司2022年度归属
(Bn)于上市公司股东扣公司需满足下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两个条件之
净利润为16888.78
一:(1)以2018-
2020年平均值万元,剔除股份支付为基数,2022年费用3181.66万元后营业收入增长的净利润为2.01亿
第二个 率达到(A)且 元,较 2018-2020年
解除限净利润较2018-20%15%20%15%平均值增长79.25%。
售期2020年平均值综上,公司层面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考核已达标,公司层
5%;(2)以2018-
2020年平均值面可解锁比例为基数,2022年 X=100%。
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B)公司层面可解锁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比例(X)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 A≥Am 10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低于
5%,年度营业收入较 An≤A<Am 70%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
率(A) A<An 0%
B≥Bm 100%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
Bn≤B<Bm 70%
年平均值增长率(B)
B<Bn 0%
在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
2020年平均值增长不低于5%前提下:
当出现A≥Am或B≥Bm时,X=100%,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锁比
当出现A<An且B<Bn时,X=0%;当例(X)的规则
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X=70%。若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低于5%,则X=0。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但有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情况:
待改进本激励计划授予第解除限售比
100%70%40%0%一类限制性股票仍
例在职的10名激励对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优秀”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效考核评价结果均
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为优秀,因此个人层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7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面解除限售比例均但有待改进”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40%限制性股票解为100%。
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0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14.0220万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0.05%。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项下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占已获授第一类姓名职务授予的限制性股可解除限售数量限制性股票总量
票数量(万股)(万股)的比例
华桂林董事10.50003.150030.00%
董事会秘书、副
贾佩贤10.50003.150030.00%总经理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5.74007.722030.00%
人员(8人)
合计(10人)46.740014.022030.0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禁售的说明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流通,将继续禁售至2024年
1月19日。禁售期满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
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流通,将继续禁售至2024年1月19日。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且禁售期满后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4.0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关于禁售期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将继续禁售至2024年1月19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且禁售期满后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任一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且禁售期满后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安排符合《管理办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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