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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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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股 发表于 2023-6-30 00:00:00 浏览:  6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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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7证券简称:博云新材编号:2023-02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
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346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由董事冯志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179173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263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为3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67%。
2、现场会议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17339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47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833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78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17894125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
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0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143%;2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5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朱志怡,吴涛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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