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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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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3-6-22 00:00:00 浏览:  3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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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12名拟激励对象离职或者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
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产生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1日,同意以11.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2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323股限制性股票。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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