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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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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平淡 发表于 2023-6-27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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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
持,公司始终在关注企业发展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第三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2023年-2025年)
1、利润分配的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2、股利分配的时间
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当年度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第四条决策、监督和披露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公司因前述第3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五条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回报规划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第六条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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