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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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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zxt456 发表于 2023-7-1 00:00:00 浏览:  6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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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0证券简称:法尔胜公告编号:2023-066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23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泰源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固废处置中心”)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广泰源于2021年9月29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广泰源于2022年1月2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2022-004)。
西安固废处置中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泰源于2022年3月
15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反诉状》及《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08)。
广泰源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62)。
广泰源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237号。
1二、本次民事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一、
二、三、五项;
二、撤销第四项;
三、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维修维护费30万元;
四、驳回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1494元(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0000元,由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负担11494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目前,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欠付2020、2021、2022年度剩余
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合计73847100元,因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广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
2、根据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设备
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三百万元。
23、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
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237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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