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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次董事会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次董事会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张海霞廖中新
2023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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