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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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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小白菜 发表于 2023-7-1 00:00:00 浏览:  7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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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递交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日程。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在保障监事
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者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括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情况);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记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亦未做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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