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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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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3-7-1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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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2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
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做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3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4(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履行填补
回报措施做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制定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5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所”)在公
6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
够及时、准确的完成审计工作。中兴华所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中兴华所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的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兴华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含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7(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余兴喜郑志刚李勇
2023年6月30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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