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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19.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志2023年7月3日(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峰2023年7月3日(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冬梅
202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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