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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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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3-7-4 00:00:00 浏览:  2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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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姬智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1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 6月 13日,公司董事会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
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3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忍冬路5
号院8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郭忠武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3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77292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21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7635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04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939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53%。
2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
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
3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3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02%;
反对9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423%;反对93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3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02%;
反对9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423%;反对93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35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02%;
反对9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8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423%;反对93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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