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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科微: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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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科微: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橙色 发表于 2023-7-7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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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由于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设置监事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1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5日,授予价格为8.97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7月5日2[本页无正文,为《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郭少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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