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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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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金股探 发表于 2023-7-7 00:00:00 浏览:  5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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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及2023年限制性
1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61人调整为25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00万股调整为187.8136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145.63元/股调整为97.4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2023年7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7.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7.8136万股限制性股票。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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