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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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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7-7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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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8证券简称:维宏股份公告编号:2023-042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7日,并同意以12.54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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