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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774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8690139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方剑秋、方效良、俞锦洪、章叶平:
2023年2月28日,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021.07万元。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771.43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方剑秋、总经理方效良、财务总监俞锦洪和董事会秘书章叶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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