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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瑞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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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瑞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白菜儿 发表于 2023-7-11 00:00:00 浏览:  3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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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0证券简称:世纪瑞尔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部分历史数据取值错误、部分参数重复取值等计算
错误问题,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2020年度、2022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将部分人工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存在内部交易抵消错误,导致
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牛俊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江滨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
1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公司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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