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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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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新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3-7-10 00:00:00 浏览:  5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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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0证券简称:天华新能公告编号:2023-047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期限届满
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名称“华泰尊享稳进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3年1月10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2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资金为裴振华先生自有或自筹资金。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期间增持主体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共增持公司股份2091709股(根据公司
2022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内容调整为2719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增
持金额为129982479.30元人民币,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裴振华先生以自有或自
筹资金出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即“华泰尊享稳进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产品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裴振华先生持有公司151412187股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3.64%,其配偶容建芬女士持有公司51901003股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8.10%,两人合计持有公司31.75%股份。
2、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12个月内,裴振华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前6个月裴振华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裴振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
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人民币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价格不超过72.00元/股(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为不超过53.85元/股),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止(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增持主体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份2091709股(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转增内容调整为2719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增持金额为129982479.30元人民币,增持均价为62.14元/股(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为46.26元/股)。
本次增持前后裴振华先生及其配偶容建芬女士、华泰尊享稳进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增持后(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增持前增持主体益分派转增内容调整)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裴振华15141218723.64%19683584323.50%
容建芬519010038.10%674713048.06%华泰尊享稳进66号单
0027192220.32%
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20331319031.75%26702636931.88%
注1:表格中持股比例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2:表格中裴振华、容建芬直接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系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次归属后公司股本变动所致。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票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2、根据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股份增
持计划中所做出的承诺,本次增持的公司股票在增持期间和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截至目前,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增持的公司股票未出现转让的情形。
3、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裴振华先生及资管计划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4、公司除尚须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本次股份
增持已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裴振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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