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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海目星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7日和2023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1.5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1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1726500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03453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10.61%。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2023年6月29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8283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总股本2017265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18283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99898200股,原定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40345300.00元(含税)。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40345300.00÷199898200≈0.20183元(含税,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
=0.20183*199898200=40345453.70600≈40345300.00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公司拟以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
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2017265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8283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99898200股。
1、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22、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1998982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01726500-1828300=199898200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99898200*0.20183)÷201726500≈0.20000元/股。
以本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46.16元/股测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46.16-0.20183)÷(1+0)
=45.95817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46.16-0.20000)÷(1+0)
=45.96000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45.95817-45.96000∣÷45.95817≈0.00398%,小于1%。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
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立强陈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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