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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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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3-7-12 00:00:00 浏览:  5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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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7证券简称:宝鹰股份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5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嘉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0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05号)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项目以前年度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因内部控制不到位出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的账务处理存在项目错配、部分项目账龄划分不准确等问题,导致你公司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嘉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
106号)
胡嘉、施雷、李文基、黄如华、古少波、薛文、李双华、廖建中:
经查,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项目以前年度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因内部控制不到位出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的账务处理存在项目错配、部分项目账龄划分不准确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5号)。胡嘉(2023年4月至今)、
施雷(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李文基(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作为公
司时任董事长,黄如华(2023年4月至今)、古少波(2015年4月至2023年4月)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文(2023年4月至今)、李双华(2022年3月至2023年
4月)、廖建中(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
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嘉、施雷、李文基、黄如
华、古少波、薛文、李双华、廖建中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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