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654|回复: 0

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复制链接]

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7-17 00:00:00 浏览:  6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7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备查文件..............................................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2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指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指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指江春华、罗新伟《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本报告书指
(二)》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
指《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司223室法定代表人张帆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4671701334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依法经营范围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5年02月15日至2025年02月14日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801
主要股东吴章华持股40%,龚本和持股40%,朱建华持股2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任职情况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张帆女执行董事中国中国否伍晓玲女总经理中国中国否龚本和男监事中国中国否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以及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当
前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投资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69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3556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3%,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55690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1、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变动前持股变动前持股变动后持股变动后持股股东名称变动时间变动方式总数(股)比例总数(股)比例信息披露
注1协议增持690000.01%355690005.93%义务人
注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
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变动前所持股份变动后所持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
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690000.01%355690005.93%信息披露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90000.01%355690005.93%义务人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甲方(受让方):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乙方1:江春华
6乙方2:罗新伟
(二)转让标的
1、江春华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2.75%股份(即1650万股),罗新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3.17%股份(即1900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5.92%股份(即3550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60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
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股票收盘价格的99.87%。
2、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3、乙方确认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股份有关的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269800000元,其中乙方1股份转让价
款125400000元,乙方2股份转让价款144400000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26980000元(总价款的10%),剩余转让价款242820000元(总价款的90%)应在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72、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条件满足后,甲方、乙方共同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
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3、双方同意,如果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
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者(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8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3556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方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361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持有的恒华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9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
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股份变交易价格区间交易股数占总股本交易时间
名称动性质(元/股)(股)比例
2023年4月卖出8.32910000.0152%
新余高新区泽
润投资管理有2023年5月买入7.10-7.12310000.0052%限公司
2023年6月买入7.62150000.0025%
10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1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帆
2023年7月3日
12第八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交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显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13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司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信息披露义务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春龙大道城投公人名称公司住所司223室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实际控制人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69000股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01%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务人拥有权益持股数量:35569000股
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5.93%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拥有权益的股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
是√否□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人是否拟于未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来12个月内继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续增持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4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是□否√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否√准是否已得到批不适用准
1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高新区泽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帆
2023年7月3日
16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28 05:13 , Processed in 0.092400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