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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大教育: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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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大教育: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3-7-18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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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6证券简称:学大教育公告编号:2023-043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三)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3年6月2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五)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7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占首次授予占公司总股本序号姓名职务(万股)数量的比例的比例
1朱晋丽董事15.003.44%0.13%
2崔志勇董事会秘书10.002.29%0.08%
3刁月霞副总经理5.001.15%0.04%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4406.2093.12%3.45%
(409人)
合计436.20100.00%3.7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1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436.20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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