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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
《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的有关规定,本次授权新能源公司代为培育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杨家村光伏发电项目、小竹园光伏发电项目、宝
莲光伏发电项目、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小河底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小梨园
光伏发电项目,有利于公司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把握商业机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纳超洪罗美娟段万春
202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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