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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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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汽车 发表于 2023-7-19 00:00:00 浏览:  8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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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日为
2023年7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
18日,同意公司以7.8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希慧2023年7月18日(本页无正文,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崔希有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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