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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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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易碎品 发表于 2023-7-20 00:00:00 浏览:  7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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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人员由718人调整为664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变为2900440份。
二、《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9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664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44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4.00元/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柏龄(签字):
2023年7月19日(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薛文革(签字):
2023年7月19日(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戴勇斌(签字):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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