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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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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3-7-22 00:00:00 浏览:  4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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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7证券简称:大湖股份公告编号:2023-04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等因素并结合独立董事、监
事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划,同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程序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并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已经实施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归还贷款、债券兑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不低于5000万元。(2)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未来3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未来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其他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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