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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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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3-7-22 00:00:00 浏览:  4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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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7证券简称:大湖股份公告编号:2023-03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
情况披露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关整改的情况为:
一、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8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公司于2019年第四季度发生三项重大损失。
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北
民湖渔场因拆除围栏,造成损失金额为73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1.79%。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安乡珊珀湖渔场因水面养殖权被安乡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82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6.55%。
2019年1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
因水面养殖权被福海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351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99.10%。上述损失事项均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在损失发生时及时披露。但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因未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未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有关重大损失事项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高度重视上交所在监管关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同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针对
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完整、业务操作违规
等情况给予的口头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设立医疗健康产业投资
基金的公告,未按照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要求,完整披露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提示等内容;2020年4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公告,未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披露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方基本信息等重要内容。
此外,2020年5月19日,公司提交公告超过系统要求时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给予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35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315129.14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7.41%。其中,2021年5月和8月,公司先后收到两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97%。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8月28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分别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约
1622万元、636.2万元、33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6.26%、36.03%、25.62%,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仅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张园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
12月30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隽(任期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戴兴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其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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