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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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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汽车 发表于 2023-7-25 00:00:00 浏览:  6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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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规以
及《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8人调整为77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60.00万股调整为224.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51.37万股调整为209.9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8.63万股调整为14.0840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22.55元/股
调整为15.93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并同意以15.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09.9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为2023年7月24日,并同意以15.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4.08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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