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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事先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及签
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于该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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