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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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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的决定

cc220607 发表于 2023-7-27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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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48号
关于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
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3年4月27日,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持有公司股份889759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4%。上述股份中,721247974股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149400432股为协议转让取得,19111271股为集中竞价方式取得。
2023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对金昇实业持有的公司
4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启动司法执行,占公司总股本的2.11%。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5日,金昇实业已通过集中竞价的
1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0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但金昇实业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金昇实业所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涉及股份达20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减持股份数量较大,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3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减持行为系因司法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且金昇实业于2023年4月26日知悉相关股份拟被执行司法处置,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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