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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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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3-7-26 00:00:00 浏览:  7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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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和核
1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
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26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7.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0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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